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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德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焕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建始县德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龙坪乡魏家垭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清,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甘溪镇。
法定代表人皮世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焕成,男,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始县德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焕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称,涉案证据“半烟煤销售协议”上加盖的《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系被告王焕成伪造,并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标称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的《半烟煤销售协议》上落款“乙方”部位的“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红色印文与供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告基于买卖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提起本案之诉,虽符合民事诉讼受理的形式要件,但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半烟煤销售协议》系被告王焕成以被告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原告所签,该协议上“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印文经鉴定机构鉴定并非供检印章所盖,因此,涉案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人民法院不宜以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依法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有关机关处理后,如排除经济犯罪嫌疑,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始县德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道荣

书记员: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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