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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名香山庄与建始县新闻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建始县名香山庄。经营场所: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
经营者:刘慎兵,女,生于1969年7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设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熊尚立,系建始县新闻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相荣,系建始县新闻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名香山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建始县名香山庄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书记员:邹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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