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始县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070560165。法定代表人:刘运权,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平(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抱龙镇中心卫生院(原巫山县河梁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巫山县抱龙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451891850A。法定代表人:张燎,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钰虹,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建始县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巫山县抱龙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建始县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始县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建始县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风
书记员:杜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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