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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人民医院与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建始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田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冰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申请人建始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因医疗服务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给被申请人李某某的保险赔偿款冻结10万元。申请人建始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1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始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人民币10万元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至2018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波

书记员:陈晓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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