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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诉苏州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
马宜谦
苏州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汪雪琴(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慕东(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原告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蒙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宜谦,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苏州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工业园区二期郭家泾支一路。
法定代表人辛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慕东,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相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40元,减半收取36,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国伟业防水科技望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40元,减半收取36,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书会
审判员:霍震
审判员:陈锁梁

书记员:邹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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