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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延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周兴福
盛玉涛(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
冯正军(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

原告延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293XXXX)。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兴福(公民身份号码×××),住延某某。
委托代理人盛玉涛,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纹珲(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业主,住延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正军,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延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正军,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纹珲、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发现,被告刘纹珲假冒他人(被告刘某某)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该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院依法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纹珲、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发现,被告刘纹珲假冒他人(被告刘某某)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该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院依法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郑玉琴
审判员:张志新
审判员:张艳娟

书记员:刘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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