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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泰华大厦有限公司与格某某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延吉市泰华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苏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格某某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曙光ALEXSHUGUANGX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兴,上海市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吉市泰华大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某某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延吉市泰华大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00元,减半收取后计人民币19,800元,由上诉人延吉市泰华大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渊
代理审判员 黄旻若
审判员 凌宗亮

书记员: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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