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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廖某某
叶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明某某

原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伟,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2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2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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