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廖道义与焦祖国、武汉市方某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廖道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游(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祖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住枣阳市。
被告武汉市方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二道桥特1号A栋。
法定代表人刘良芳,总经理。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原名称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2号楼1层。
负责人曾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代理权限:出庭应诉、提交证据、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该公司职员。

原告廖道义与被告焦祖国、武汉市方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保武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黎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道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游、被告焦祖国、亚太财保武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焦祖国驾驶牌号为鄂A×××××的轿车与原告廖道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并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交警部门作出的被告焦祖国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廖道义无责任的认定结论客观公正,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分责定案的依据。因鄂A×××××牌号轿车在被告亚太财保武汉公司购买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亚太财保武汉公司在交强险10000元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6776.20元;在1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12875.70元;在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摩托车损失100元。被告方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且被告焦祖国有全部过错,依法应对被告焦祖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所花鉴定费750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应由被告焦祖国、被告方某公司连带赔偿。
综上,被告亚太财保武汉公司应赔偿原告廖道义19751.90元;被告廖道义、被告方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廖道义支付赔偿款19751.90元。
二、被告焦祖国、被告武汉市方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廖道义连带支付赔偿款750元。
三、驳回原告廖道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履行完毕。收款户名: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7×××2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焦祖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黎辉

书记员:续青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