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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驰美电机(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美电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驰美电机(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秀元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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