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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马某某与上海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清算组长崔新生。
  第三人李鑫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人河南普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第三人河南博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楠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马某某诉被告上海普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鑫龙、河南普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博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原告于2019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某、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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