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某,女,生于1974年5月26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芳、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与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2018年12月4日,原告廖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原告廖某称:2018年11月30日,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的投资人由彭先进变更为周昌发,应当由周昌发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为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11月30日,被告的投资人由彭先进变更为周昌发,应当由周昌发替代彭先进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昌发替代彭先进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彭先进退出诉讼。
审判长 谢靓
审判员 艾贻学
人民陪审员 古红敏
书记员: 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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