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生于1974年5月2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81000011124。投资人:潘伟民,该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先进,男,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刘鸿,男,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廖某与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彭先进、刘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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