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某,女,生于1974年5月2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组织机构代码:L0415125-5。投资人:潘伟民,该场总经理。
申请人廖某与被申请人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在价值400000元以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辉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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