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
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向某某
李先亮(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
原告廖某某(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反诉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人。
被告向某某(反诉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人,系杨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先亮,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杨某某、向某某(反诉原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某(反诉被告)对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廖某某同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不服,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宜昌市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该证据是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群峰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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