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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廖某某诉石西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廖某某
廖某某
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石西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

原告廖某某。
原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石西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赤壁公司)。
负责人张华山,人保财险赤壁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廖某某诉被告石西阶、人保财险赤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因起诉被告人保财险赤壁公司错误,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廖某某负担。

审判长:廖玉华

书记员:姜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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