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戴朝辉,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刘清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刘清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赵某某、赵某某、刘清明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雄
书记员: 但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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