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立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立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即依法对被告张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23日,原告廖立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并申请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廖立成因继续收集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立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廖立成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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