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立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成知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廖立成诉被告姚某某、成知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即依法对被告成知巧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了查封。2018年12月10日,原告廖立成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10000元。2018年12月11日,原告廖立成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廖立成负担。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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