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祐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飞,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牟金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勃,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祐庆与被告上海富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富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8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执行。现由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故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继续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8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上海富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XXXXXXX.08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张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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