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均,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长江大厦*楼。
主要负责人:邓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刚,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廖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柳萍
审判员 王政
书记员: 程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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