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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清贵与朱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廖清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廖清贵诉被告朱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廖清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廖清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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