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清华。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
负责人孔凡弟。
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广场佳乐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清华与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清华于2015年3月26日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请予准许,并据实核定案件受理费。理由是,原告起诉时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特此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清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清华负担。
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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