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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廖某某
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徐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廖某某,泥工。
委托代理人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个体建筑。
委托代理人徐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黄天珍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黄天珍负担。

审判长:余学军

书记员:徐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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