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杉某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康,董事长。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杉某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廖某某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廖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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