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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诉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廖某
耿长水(河北保定南市区南大园法律服务所)
闫某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耿长水,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诉被告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商定的数额给付其子闫宏棋的教育费、抚养费,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廖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商定的数额给付其子闫宏棋的教育费、抚养费,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廖某的起诉。

审判长:臧丙辰

书记员:任小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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