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
耿长水(河北保定南市区南大园法律服务所)
闫某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耿长水,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诉被告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商定的数额给付其子闫宏棋的教育费、抚养费,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廖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商定的数额给付其子闫宏棋的教育费、抚养费,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廖某的起诉。
审判长:臧丙辰
书记员:任小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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