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
吴永胜(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通城县隽水镇油坊村一组
原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永胜,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县隽水镇油坊村一组。
负责人徐新霞,该组组长。
本院在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通城县隽水镇油坊村一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建文
书记员: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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