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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黄某某、夏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廖某某
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夏某某
夏如芹

原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如芹(系黄某某之夫,夏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夏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特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小年

书记员:姜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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