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源潭镇民营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胡记,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5)。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鹏,该公司竹溪项目部经理。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廖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6.00元,减半收取计1453.00元,由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明智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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