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16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系该公司副经理。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和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廖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已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廖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贺荣明
书记员: 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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