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张玉光,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廖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廖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苏亚萍
书记员: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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