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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李丽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廖某某、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某某及廖某某、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被上诉人李丽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某某、陈某某上诉请求: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及(2018)鄂0802民再1号民事判决,改判其不承担偿还李丽华借款50万元的民事责任,诉讼费用由李丽华负担。事实与理由:李丽华与廖某某于2009年开始发生民间借贷,截至2015年1月20日,廖某某认可尚欠李丽华70万元,但该70万元中含高息(五分)。当日双方在武汉就清偿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用廖某某子女的二辆车及4万元抵清该70万债务,同日李丽华向廖某某出具三份《收款证明以及债权债务解除证明》,李丽华并将5张合计70万元的原始借条退还给廖某某。2015年1月22日,廖某某子女将二辆车过户至廖某某名下,因还需要一段时间提档,李丽华不愿再等,提出尽快提车回荆门,鉴于车还是原牌照,2015年1月24日李丽华向廖某某签署保证书一份,收条三份,约定两人之前的协议全部作废。随后,两辆车交给李丽华。但在2015年1月21日,李丽华在没有出借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胁迫廖某某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月20日及24日的保证书等文件表明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

审判长 王纯棉
审判员 张青云
审判员 苏红玲

书记员: 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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