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文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曾广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曾广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廖汉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张素霞(廖汉昌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廖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曾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马金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廖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昌黎县昌黎镇渟泗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渟泗涧村。
法定代表人丁力民,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成、马某某、曾广义、曾广彬、廖汉昌、廖汉民、曾广江、马金香、廖淑芬与被告昌黎县昌黎镇渟泗涧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文成、马某某、曾广义、曾广彬、廖汉昌、廖汉民、曾广江、马金香、廖淑芬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文成、马某某、曾广义、曾广彬、廖汉昌、廖汉民、曾广江、马金香、廖淑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文成、马某某、曾广义、曾广彬、廖汉昌、廖汉民、曾广江、马金香、廖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九原告均担。
审 判 长 刘秀艳 人民陪审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梁 凯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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