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张成强(曾用名张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王志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杨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廖某某、张成强、王志青、杨光与被告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斌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张成强、王志青、杨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黄某某支付四原告劳务费73295.80元(其中廖某某14357.80元、张成强19992元、王志青19628元、杨光1931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四原告受被告黄某某雇请,于2013年初跟随被告黄某某到其在山东承包的工地务工。原告务工期间,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费,下欠劳务费在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并出具了欠条及结算证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某支付原告廖某某14357.80元、张成强19992元、王志青19628元、杨光1931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四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欠条三份、证明条四份,拟证明被告黄某某欠原告廖某某14357.80元、张成强19992元、王志青19628元、杨光19318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承包房屋室内外粉刷工程后雇请四原告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四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已向四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及结算证明,其中,被告向三原告出具四份证明条,该四份证明均注明原告务工的楼号、每栋楼务工的面积,每平米的价格、总面积及总金额,且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与其他务工人员先前也存在以证明条作为欠劳务费依据的交易习惯,故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证明应视为被告在工程完工后与原告的结算依据。被告欠四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黄某某理应按欠据及结算单约定履行支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对四原告请求被告黄某某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扣减先行支付四原告的费用后,还应支付原告廖某某11457.80元(14357.80元-2900元)、张成强18448元(19948元-1500元)、王志青16928元(19628元-2700元)、杨光17518元(19318元-18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支付原告廖某某11457.80元、张成强18448元、王志青16928元、杨光17518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杰 人民陪审员 黄学法 人民陪审员 许大友
书记员:李甜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兑现款交纳账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府东支行 账号55×××466户名:安陆市人民法院 上诉费缴纳账户: 户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农行孝感交通西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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