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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韩丹丹与沈某某、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申请人:韩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璐琪,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第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应长明。
  申请人廖某某、韩丹丹与被申请人沈某某、沈某某及第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后,申请人廖某某、韩丹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沈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镇北大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及被申请人沈某某与案外人沈文娟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北大街XXX号商用房中属于沈某某的价值52万元的财产份额。申请人廖某某以其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137弄16号楼301室房屋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沈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镇北大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沈某某与案外人沈文娟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北大街XXX号商用房中属于沈某某的价值52万元的财产份额;
  三、查封申请人廖某某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137弄16号楼301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廖某某、韩丹丹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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