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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彩霞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廖彩霞
谢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原告廖彩霞,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谢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银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彩霞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彩霞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彩霞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廖彩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廖彩霞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廖彩霞负担。

审判长:杨红

书记员:何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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