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廖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兴泉,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自强,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廖建新与被告(反诉原告)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终结鉴定程序。本案分别于2017年4月6日、2017年9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自强两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对原告房屋造成漏水的侵害,修复至不漏水为止;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等。审理中,原告廖建新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海口市美兰区怡心路18号海口市消防支队3#住宅楼C402房的业主,被告是原告家正楼上的邻居。从2012年开始,原告发现家里书房的屋顶上出现漏水情况,造成原告及家人生活大为不便。原告告知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查看,经检查发现原告书房屋顶上漏水的原因可能是被告在漏水处的上方位置擅自改变原房屋结构,自行安装了洗手池造成的。依照原房屋的设计及施工,在这个位置是没有洗手池的,其他住户在这个相同的位置都没有安装洗手池。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其及时解决书房屋顶漏水的问题,原告自己也掏钱采取各种办法弥补,花了不少钱。后原告与被告共同进行维修。现屋顶不再漏水,但由于漏水源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墙面却开始渗水。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现在被告以漏水不是其造成为理由搪塞,不再过问此事。原告一家却在漏水的环境里,极其不愉快地生活至今。小区物业公司及双方单位领导协调多次无果。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戴某某辩称,原告房屋出现渗水是事实,出现该问题后,被告也采取了措施,对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如今还有渗水,被告也没有预料到。被告认为渗水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鉴定意见认定是与排水管道有关之外,被告认为还与建筑质量有关,故责任不应完全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反诉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排除障碍,清除连接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的厨房之间排水管道内的堵塞物并赔偿反诉原告损失1000元;二、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卫生间重新进行防水处理所支付的材料费、人工费8000元;三、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为反诉被告进行补漏施工费1000元;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同住海口市美兰区xxxx,系楼上楼下邻居。反诉原告住楼上C502房,反诉被告住楼下C402房。2013年7月,反诉被告发现其家楼板出现渗水现象,怀疑是反诉原告家中水管漏水造成的,双方为此进行协调。反诉原告本着维护邻里关系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措施,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停用卫生间三个月,但是反诉被告家中渗水现象仍然发生。2014年3月,反诉原告应反诉被告的要求,拆除卫生间地板砖,掏空卫生间陶粒,但都没有发现漏水点。为了保险起见,反诉原告仍然重新进行防水处理,并邀请物业公司和反诉被告到现场进行监督,反诉原告这次施工花费9000余元。几个月后,反诉被告又提出家中楼板渗水点逐渐增多。根据现场情况,新增的渗水点在卫生间的相反方向,这种现象说明,反诉被告家中渗水与反诉原告没有关系。2014年8月,反诉被告再次提出是反诉原告家中有漏水点导致其家中楼板渗水。反诉原告为了邻里团结,再次作出让步,委托建筑工人对反诉被告家中楼板进行注胶补漏,支付费用1500元。反诉原告委托的施工人员在施工一段时间后,突然被反诉被告叫停。2014年11月,反诉被告为报复反诉原告,在其家中将反诉原告家厨房排污管道用异物堵塞,导致反诉原告厨房排污管道至今不能使用,生活极为不便。另外,现场发现:反诉被告家外墙有明显水痕,外墙楼板上有裸露的铁管,这个铁管压在反诉被告家楼板上方,不能排除是外墙雨水顺着铁管渗入楼板进入反诉被告家中,导致反诉被告家楼板渗水。《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反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楼板渗水是反诉原告责任的情况下,起诉反诉原告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反诉被告家中楼板渗水问题,反诉原告做到了仁至义尽。反之,反诉被告故意堵塞反诉原告厨房下水道,故意激化邻里矛盾,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也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必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事实和理由,特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廖建新辩称,反诉被告从来没有堵过反诉原告的下水道排水管道。相反,反诉原告将自家厨房排污管打坏了,因为其以为是反诉被告故意堵住排污管,但实际上不是反诉被告所为。后来反诉被告就在自己家下面接了一条新的排污管,避免了502房的厨房污水流到402房内。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开庭组织质证。本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廖建新是海口市美兰区xxxx住宅楼C402房户主,被告(反诉原告)戴某某是同小区同栋楼C502房户主,廖建新与戴某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廖建新发现其房屋书房屋顶出现漏水情况,认为漏水原因可能与楼上同位置处自行加装洗手池有关。之后,廖建新多次找戴某某协商,戴某某先后采取对卫生间重新做防水处理及对廖建新家中楼板注胶等方式进行补漏。经注胶补漏后,廖建新家中屋顶停止漏水,但书房外墙开始出现滴水,导致内墙发霉。后物业部门在滴水外墙上加装两根水管,引水沿水管往外滴水,但原发霉内墙由于潮湿导致石灰剥落。廖建新认为虽然物业加装的水管使漏水不再滴到外墙上,但漏水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对其房屋墙体仍存在影响,因与戴某某协商未果,遂成诉。戴某某则认为廖建新家中渗水与其没有关系,主张廖建新家外墙楼板上有裸露铁管,不能排除因外墙雨水顺着铁管渗入楼板进入廖建新家中导致楼板渗水的可能。戴某某因此认为其为解决廖建新家漏水问题而重新做的卫生间防水及楼板注胶补漏工程所花费用应由廖建新承担。同时,戴某某发现其家中厨房排污管道堵塞,认为是廖建新为报复其而用异物堵塞排污管,遂向本院提起反诉,但戴某某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家中厨房排污管道堵塞是廖建新所为的相关证据。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廖建新与被告戴某某分别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廖建新申请鉴定C402房书房天花板漏水及书房墙体等地方漏水、渗水原因以及维修至不再漏水、渗水所需费用;戴某某申请鉴定C502房厨房内下水管道是否堵塞及堵塞原因。2017年8月10日,廖建新认为漏水问题必须由楼上自行解决,其自己无法自行修复,鉴定维修所需费用没有意义,故向本院撤回第二项关于维修费用的鉴定申请。同年8月21日,戴某某因其房屋下水管道已经疏通,故向本院撤回其鉴定申请。
2017年7月22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就海口市美兰区怡心路18号海口市消防支队3#住宅楼C402房书房天花板及书房墙体的漏水、渗水原因作出(仲恒鉴字[2017]第[SW174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C402房书房及书房墙体的漏水、渗水原因为:C502房给水管出现渗漏及主卧卫生间防水层失效所致。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对C502房的给水管进行更换;2.对C502房主卫生间的墙面、地面重新做防水施工处理;3.对C402房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处理。庭审中,被告戴某某提出:对于鉴定意见认定402房漏水、渗水原因是502房给水管渗漏没有异议,但是对认定502房主卧卫生间防水层失效的结论有异议,同时认为渗水原因和房屋质量也有关系。原告廖建新则表示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同时诉称: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已经明确渗水原因是因为防水层失效和给水管渗漏导致的,被告辩称房屋质量问题这一说法不成立;在被告尚未搬来之前,原告先搬入住,当时并没有发现漏水情况,是在被告搬来后才发生漏水的事情;下水管堵塞原因也不知道是何种原因;被告主卧卫生间装修时没有进行防水处理,是在原告反映漏水后才进行防水处理。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海房字第HKYL448xxx号);城市管理问题微信截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C402房内漏水处的现场照片;C402房外墙照片;C402房内和C502房内照片;视频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海房字第HKYL448xxx号)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诉请求。就原告廖建新涉案房屋漏水、渗水问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论据充分。被告戴某某强调其已重新做防水处理及楼板注胶补漏,却未曾排查自家给水管是否出现渗漏。根据装修程序可见,给水管即房屋内供水管是在毛坯房屋开槽后就开始铺装,其后在水泥填埋后才开始做防水工程。如果给水管出现漏水,位于其上方的防水层自然不会起作用。尽管戴某某已为廖建新房屋书房楼板做注胶处理,但并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给水管漏水问题,故廖建新的房屋之后出现墙体渗水等情况。众所周知,房屋漏水,不但影响房屋美观,同时也会对住户心情及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如长期不做处理,还会影响房屋质量引致安全隐患,房屋价值也因此受损。原、被告作为上下楼邻居,本应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态度,如遇到问题推卸责任激进矛盾,最终受损的是双方及家人的居住环境与居住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廖建新作为C402房物权所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对其房屋造成妨害的行为,故廖建新要求戴某某排除对其房屋造成漏水的侵害并修复至不漏水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戴某某辩称造成廖建新房屋出现渗水原因和房屋质量也有关系,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纯粹属个人臆测,本院对戴某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修复方案以鉴定机构提出的处理建议为准。
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二、关于反诉请求。反诉原告戴某某在本案中反诉要求反诉被告廖建新清除连接双方厨房之间排水管道内的堵塞物并向其赔偿损失1000元,但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厨房排水管道堵塞是由廖建新所致,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该排水管道已疏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反诉原告诉请反诉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戴某某同时反诉要求廖建新支付因卫生间重新进行防水处理及补漏施工所花费用,这是基于戴某某认为廖建新房屋漏水原因非其所致,但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已证实廖建新的房屋出现漏水、渗水是由于戴某某房屋内给水管出现渗漏及主卧卫生间防水层失效所致。尽管戴某某在先前作出的补漏措施并未能从源头上解决漏水问题,但为廖建新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本属其义务,故戴某某的上述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戴某某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消除对原告(反诉被告)廖建新的海口市美兰区xxxxC402房造成漏水的侵害,修复至不漏水为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戴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已预交50元)、鉴定费8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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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吴小亮
人民陪审员 黄亚六
人民陪审员 李宛霞
书记员: 周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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