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
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高义寒
原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义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高义寒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长:邓双跃
书记员: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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