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郑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廖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争借款中的第二笔借款10万元(2018年6月26日确认余欠10万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郑华2018年6月26日借款10万元的起诉。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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