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廖某某与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男,23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反诉原告)付某,女,39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村民,住四川省简阳市芦葭镇。
委托代理人郑立,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付某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反诉,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与原告廖某某诉被告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本案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被告(反诉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廖某某与付某于2013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地履行。合同签订后,廖某某按照合同内容将房屋交给了付某使用,付某也按约先行支付了半年租金,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的初期均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2、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主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是否成立;3、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是否应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付某转让费36000.00元;4、被告(反诉原告)付某主张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赔偿3个月的营业损失及房屋装修费是否成立。对于焦点1,本案双方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中因租金的给付等问题发生争议,继而发展到租赁房屋被锁,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双方均主张并一致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已无必要,依法应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对于焦点2,本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虽对租金的交付期限作了约定,但由于被告(反诉原告)付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面积大于实际面积而与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就租金产生争议,后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于是被告(反诉原告)付某拒绝支付房屋租金,廖某某即以付某不支付房租为由锁闭了付某租赁房屋的大门,被告(反诉原告)付某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廖某某的该行为属采取措施不当,侵犯了付某的经营权,该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其主张的租金与违约金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为此,对廖某某主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156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焦点3,廖某某收取付某转让费36000.00元,后又辩解此款为装修费,依据廖某某向付某出具的收条,说明此款为租赁房屋的转让费,现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而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0年,现双方的合同仅履行了半年,从公平原则考虑,廖某某应当返还付某转让费36000.00元。对于焦点4,被告(反诉原告)付某主张自己租赁房屋的大门被锁的营业损失为每月18600.00元,该损失被告(反诉原告)付某仅提供了自己在2013年9月、10月一品莲祛斑液的销售统计,该统计数据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故其主张的每月营业损失
186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反诉原告)付某要求反诉被告廖某某赔偿其房屋装修损失25780.00元,因该装修系付某自行装修,租赁合同中并无合同解除后关于装修的约定,现其主动要求解除合同,该装修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付某于2013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付某转让费3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廖某某负担20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付某负担650.00元。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  王立军

书记员:邱光才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