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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黑龙江龙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男,63岁,1953年10月26日,地址:吉林省九台市,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龙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五常市山河镇东北街,联系方式:14797776777
法定代表人邓九龙。

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车忠伟、赵越超(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洪雁
审判员 车忠伟
审判员 赵越超

书记员: 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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