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廖某某与赵某、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47年7月29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
委托代理人田业超,潜江市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生于1980年5月23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机动车驾驶员。
被告杨某,女,生于1982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个体运输户。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向峰,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赵某、杨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荆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德学、人民陪审员廖传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业超,被告杨某,被告天安财保荆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大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构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过错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廖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受被告杨某雇请驾驶机动车,被告赵某在受雇期间致人损害,被告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廖某某虽是农村居民,但其在城镇租住,从事环卫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城镇,且居住满一年以上,应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损失。鄂H×××××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杨某,被告杨某为该车在被告天安财保荆门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天安财保荆门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廖某某的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212477.78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超出了交强险10000元的赔偿限额,故被告天安财保荆门公司应直接赔偿原告廖某某医疗费10000元;原告廖某某的死亡伤残项下损失161912.6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天安财保荆门公司直接赔偿原告廖某某110000元。原告廖某某的经济损失扣除上述二项后余254390.38元(374390.38元-10000元-110000元),由被告天安财保荆门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综上,被告天安财保荆门公司应直接赔偿原告廖某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74390.38元(10000元+110000元+254390.38元)。原告廖某某的部分请求过高或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天安财保荆门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廖某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74390.38元(被告杨某已垫付原告廖某某医疗费128281元,此款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从其应赔付给原告廖某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74390.38元中扣除后,直接给付被告杨某);
二、驳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0元,鉴定费人民币1300元,合计人民币369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104000001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志华 审 判 员  范德学 人民陪审员  廖传刚

书记员:徐志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