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上诉人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某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上诉人廖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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