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
胡体彪(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胡保卫
原告: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体彪,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保卫。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第三人胡保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石
书记员: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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