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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宜都市东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廖某某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宜都市东某汽车租赁公司
袁伟
湖北鹏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廖某某,男,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东某汽车租赁公司,住所地陆城杨守敬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蔡鄂。
第三人袁伟,男,汉族。
第三人湖北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过路滩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宜都市东某汽车租赁公司、第三人袁伟、第三人湖北鹏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诉讼主体错误、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9元,原告廖某某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诉讼主体错误、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9元,原告廖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陈官权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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