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廖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昭军(系廖某某之婿),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朝阳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07059209W。
法定代表人:余安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计2484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 林 审判员 谭文芳 审判员 覃方平

书记员:向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