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东某,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孙某,男,生于1989年2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舒,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浑源县黄花滩得胜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黄花滩乡黄花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225100004291。
法定代表人:付朝枢,董事长。
原告廖东某与被告孙某、浑源县黄花滩得胜铁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东某与被告孙某、浑源县黄花滩得胜铁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减交3450元,实收3450元,由原告廖东某负担。
审判长 刘圣远 审判员 向 兵 审判员 向 葵
书记员:覃永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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