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67年8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宣某某人,住湖北省宣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宣某某椒园液化气站,住所地:宣某某椒园镇椒园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U。执行事务合伙人:段某。被告:段某,男,生于1966年2月2日,苗族,湖北省宣某某人,住宣某某,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宣某某液化气站、段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辅军
书记员:胡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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