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65年1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成海),男,现年61岁,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现年50岁,汉族。系刘某某胞妹。
被告:余刚,男,现年38岁,汉族。系刘某某女婿。
被告: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余元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余刚、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余刚、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余刚、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12元,经院长批准收取100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长 周智华 审判员 王义明 审判员 江 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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