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郑璇哲(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孙婷婷(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邹某
赵某某
张磊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牛纳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哲、孙婷婷,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张磊。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邹某、赵某某、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诉讼保全费190.00元,计250.00元。
由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诉讼保全费190.00元,计250.00元。
由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
审判长:金百印
书记员: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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